长期以来,我国大多数省市,商品房买卖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含糊,主要以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约好的条件为准。有的开发商为了赶工期,往往不管房子质量和配套设备是否完全便匆促交给,使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用保证。
这是收房的第一步,要留意期限。一般,开发商约好的交房时限在告诉书寄出30天内,所以购房者要安排好时刻。接到入住告诉书后,首先应判别开发商是否按期交房。若逾期交房,则应提出处理意见,并依据开发商的答复决议是否前往收房,按告诉上约好的时刻前往收房。
要留意收房的期限,错失收楼日期费事多。收楼日期可提前不行推延。若实践交楼日期超过了合同上约好的收楼日期,可考虑向开发商按合同索赔。
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与的,能够书面形式托付亲朋、律师进行,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络,协商另行约好时刻,并以书面形式承认。
若购房者在约好时刻内没有到指定地址处理相关收房手续,从法令视点来说,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践将该房交给买家运用,买家应从告诉单的最终期限之日起承当一切购房危险职责及税费。